(七)失业保险处。
负责失业救济金给付资格的核定和支付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的失业保险工作。
(八)工伤保险处。
负责市属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员工工伤认定;负责市属企业参保员工因工伤、残、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负责核定支付参保员工工伤后在约定医疗机构医治的工伤费用;负责全市参保员工因工伤致全残和因工伤死亡后供养亲属生活费的发放和跟踪服务;负责对安全生产年度工作奖励金的发放;负责确定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负责工伤致残参保员工的配置康复器具费用及康复性能、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核定、支付。
(九)医疗保险处。
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核定偿付;负责办理市外转诊、异地就医、大型设备门诊检查治疗、零星医疗费现金及超年度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等手续;承办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
负责统筹医疗参加单位和人员的资格核准及建档工作;负责办理新增、更改、补办、注销统筹医疗证件及证件的发放工作;负责统筹医疗费用的征收、结算;负责办理统筹医疗人员的特殊检查、治疗、外地转诊及现金报销工作;负责支付约定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费用的核定。
(十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
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核定和建档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征收和各项基金的转退及住房公积金退保工作;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和支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台帐的建立;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的核准和发放台帐的建立;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三、派出机构
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6个分局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管理处,为中心的派出机构,均按正处级建制;管理体制、内设机构维持不变。
原宝安、龙岗分局20个社会保险管理站更名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管理站,为管理处派出的基层服务机构(正科级)。
四、人员编制
核定中心总编制131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15名,雇员编制16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1名,档案管理岗位雇员编制1名,工勤雇员编制14名);中心领导职数5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0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行政事务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划转112名,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划转3名(事业编制转为行政事务编制);工勤雇员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附属编制划转;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划转;档案管理岗位雇员编制为新核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