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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中心内设11个处室:综合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征收处、基金运营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均按副处级建制。
  (一)综合处。
  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协调中心工作;负责会议会务以及文电、信息、保密、文书及业务档案管理、接待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中心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中心经费开支的预算和审核;负责中心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员考核、任免、奖惩、调配、交流、回避、退休退职、辞职辞退、考试、录用、培训教育、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和机构编制以及劳动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人事信息统计;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各项基金的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审核收付台帐并收取和偿付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负责核算参保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基金开支;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上解、下拨工作;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财务工作。
  (四)征收处。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资料的审核、参保单位建档和个人帐户建帐工作;负责征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企业员工住房公积金,并依法征收拒缴、漏缴、迟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负责参保单位及参保员工的信息录入、台帐建立、社保证制发等工作,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员工提供参保信息;负责社会保险关系转接;负责处理参保员工社会保险金的退转和住房公积金的退保;负责社会保险年检工作;协调派出机构做好基金征收工作。
  (五)基金运营处。
  负责社保基金资产的管理,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地方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负责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社保基金投资遗留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
  (六)养老保险处。
  负责审核参保企业职工退(离)休手续;负责核定参保员工退(离)休待遇、一次性生活费并建立支付台帐;负责审核在职参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和退(离)休人员死亡的待遇,并建立支付台帐;负责建立参保退(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拨付台帐;负责参保退(离)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负责退(离)休人员和农村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定;负责退(离)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导派出机构的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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