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71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局级建制,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
一、主要职能
(一)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保方案。
(三)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统筹医疗基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负责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
(五)负责因病、因(公)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的管理,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进行管理。
(七)负责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
(十)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