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70号)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档案馆、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市档案局受市政府授权,主管全市档案管理工作,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局级行政事务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档案局(市档案馆)承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发和利用以及组织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等职能划归其下属的市文档服务中心。
(二)划入的职能。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职能划入市档案局(市档案馆)。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档案法规,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开展档案法规宣传并组织实施;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接收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征集境内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名人档案、地方特色档案、声像档案、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等。
(四)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接收管理全市10层以上,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五百万元以上建筑工程和所有市政、公用及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档案。
(五)承担全市重大政务、外事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以及全市重点市政工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声像档案的形成和保存。
(六)整理、保管和研究编纂馆藏档案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七)制订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对全市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八)负责全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