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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
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9号)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立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副局级建制。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是负责培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业协会的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务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指导、联系和协调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行业管理体制重大问题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和制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政策;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培育行业协会,推动其改革与发展;依照法规或规定监管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活动;推进和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指导、规范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经市政府授权,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业协会(限于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经营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职能。
  (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与机制,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推动行业协会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相关公共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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