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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研究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专题调研;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研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
  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核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行为;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汇总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有序流动的机制;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改制工作,审查所监管企业改制方案;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涉及全局性的资产重组方案,指导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工作;审核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七)监督稽查处(挂监事工作处、财务总监办公室牌子)。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事报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损害、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定。
  (八)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变动、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九)业绩考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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