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