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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
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挂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侨办),为市政府主管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市外办与市侨办实行合署办公。根据《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设置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以下简称市对外友协),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设置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分别与市外办、市侨办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外事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组织草拟侨务法规、规章;制订本市外事和侨务工作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市重要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活动事务;承办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接待访深的国宾、党宾、重要外宾、友好人士和来深公务活动的各国使(领)馆官员;组织或协助承办在深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和重大涉外活动;统筹协调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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