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4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原市经贸局内设的副局级机构改为单设机构(正局级),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原承担的监管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二、主要职能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以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监督企业生产条件包括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