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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62号)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部分机构更名的批复》(粤机编办〔2004〕155号),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
  (二)增加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职能。
  (三)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本市计划生育法规草案和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参与制定人口政策。
  (二)参与制定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增长计划;拟定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以及人口自然增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四)拟订各区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并组织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年度统计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级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监督检查二胎生育指标的审批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规定,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应用推广和药具使用与发放工作;组织实施计生科研课题。
  (七)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行政争议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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