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勘察设计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展厅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规划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综合业务处、规划处(挂市地名办牌子)、建设用地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挂市雕塑办牌子)、交通市政处、规划督查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系统的办文、信息、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编制规划建设资金计划和计划实施的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组织承办市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新闻发言人工作;配合局领导协调全局技术业务工作及重点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全局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负责局技术委员会和业务例会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及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局系统内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计生、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城市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负责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
(五)综合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