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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建立地名档案;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基础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规划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勘察设计成果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展厅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规划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综合业务处、规划处(挂市地名办牌子)、建设用地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挂市雕塑办牌子)、交通市政处、规划督查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局系统的办文、信息、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编制规划建设资金计划和计划实施的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和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总师室(挂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牌子)。
  组织承办市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和建议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新闻发言人工作;配合局领导协调全局技术业务工作及重点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全局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负责局技术委员会和业务例会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纪检监察及廉政建设,受理有关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局系统内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的计生、出国及赴港澳台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城市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负责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法规资料的收集、编撰;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
  (五)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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