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特区内各地籍测绘中队予以撤销,其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统一并入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龙岗地籍测绘中队予以保留,归相应的国土分局管理,大工业区测绘中队人员编制并入龙岗测绘中队。
(六)设立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该中心为事业单位,按正处级待遇。
五、人员编制
(一)核定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机关总编制95名,其中行政编制85名,工勤雇员编制10名;局领导职数5名,处室领导职数29名。
(二)核定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宝安、龙岗、地政和监察分局总编制187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168名,工勤雇员编制19名;分局领导职数共12名。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下设的7个地政监察队及88名行政事务编制相应划转到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20个国土资源管理所总编制280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260名,工勤雇员编制20名;各所领导职数3名。
(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行政事务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四)原市中心区开发建设办12名行政事务编制、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10名行政事务编制相应充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设分局的力量;原市民中心建设办配备的17名事业编制(财政核拨)划转到市建筑工务署;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16名编制收回,重新按比例核定两局机关的工勤雇员编制。
(五)市地籍测绘大队下设宝安、龙岗二个中队,原特区内4个中队共25名事业编制并入市地籍测绘大队(共45名);宝安中队原定事业编制10名不变,龙岗中队事业编制13名,大队和中队的原经费形式不变。
(六)暂定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事业编制40名(经费自给),雇员编制40名,其他人员采用临聘人员解决,领导职数3名。
(七)原市住宅局机关34名编制(含附属编制3名,划入后改为工勤雇员编制)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和原市住宅局的以下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管理:
(一)市房地产估价中心。
(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三)市地籍测绘大队(下设宝安、龙岗二个中队)。
(四)市住宅局售房中心(更名为市住宅售房中心)。
(五)市住宅开发租赁中心。
(六)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
(七)市规划国土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