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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房地产业管理处。
  制定产权登记的技术规范和登记规则,指导、监督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屋交易行为;负责非市场商品房进入市场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调处房地产权属纠纷。
  (九)房改处。
  参与编制全市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房改工作;负责房改售房及安居房取得全部产权的监管工作;负责住房租售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指导各级住房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及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政策性房产的赔退安置、经济补偿和分割析产等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物业监管处。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准,组织全市物业管理考评,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指导各级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负责住宅产业化的推动工作;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设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地政和监察分局(正处级),作为该局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分局均不承担相应区域的住宅规划、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职能,由各区按原有体制分级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撤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的宝安、龙岗、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和大工业区7个分局,有关地政建设监察的查处和具体执行工作下放到相应区政府,原7个分局下设的地政监察队的机构编制划转到相应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实行综合执法。
  (二)撤销特区内西丽国土所;保留宝安、龙岗两区20个管理所(均为正科级)并更名为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新安、布吉等8个国土所所长不再高配为副处级,国土所配备行政事务编制。
  (三)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予以保留,正处级。
  (四)撤销市中心区开发建设办,相关业务分别由市规划局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承担;撤销市民中心建设办公室,其业务由市建筑工务署承担;撤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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