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市的地籍、测绘(含竣工测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交易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七)对全市房地产权进行登记管理,参与调解房地产权属纠纷。
(八)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及租售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及行业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维修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土地及房地产档案和数据库业务工作。
(十三)对地质矿产资源和国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四)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矿业市场、测绘市场以及物业管理和房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用地监察工作。
(十五)统一编制、核发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各种合同书、许可证、合格证和资质证书。
(十六)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房屋委员会、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住宅产业化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内设10个处(室),即: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地政处、测绘地籍处、地质矿产处、房地产业管理处、房改处、物业监管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系统的收发文、信息、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建立本局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度;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组织本系统档案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局属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和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工人事处(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