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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工资福利处(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草拟地方性工资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节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界定员工工作年限和员工福利工作;承担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垫付欠薪;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九)社保基金监督处。
  负责拟定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审计制度;负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基本规则;负责基金财务和经费财务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基金征收、偿付、结存和投资运营等流程环节的监督;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受理与社保基金管理有关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支付、挤占、挪用、冒领、诈骗、侵吞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人员编制
  核定局机关总编制79名,其中行政编制69名,雇员编制10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2名,工勤雇员编制8名);局领导职数5名,处室领导职数24名。党务纪检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所需编制在总编制内解决。编制来源:从原市劳动局划转56名,从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划转11名(由行政事务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另核定行政编制2名;工勤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雇员编制分别从原市劳动局附属编制、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专项编制划转。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按副局级建制,统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区劳动局仍作为区政府组成部门,不行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原市社会保险仲裁办公室并入市劳动仲裁院,更名为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仍按副局级建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院内设一室三庭:综合办公室、立案调解庭、审理一庭、审理二庭,均按副处级建制;核定总编制29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28名,工勤雇员编制1名,院领导职数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其中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三)原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监察处合并,组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按正处级建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执法工作。核定总编制59名,其中行政事务编制56名,工勤雇员编制3名,处领导职数4名。
  (四)原市劳动信访办公室更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公室,仍按正处级建制,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信息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投诉、电话咨询等职能及4名事业编制改为行政事务编制后划转该办。核定行政事务编制1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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