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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九)投资促进处。
  负责促进、协调境外客商来深投资工作;同国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投资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络互访、投资考察、招商洽谈等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招商计划和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组织全市综合性、专项性招商活动,并跟踪落实;组织和指导重大引资项目的洽谈和签约;协助重大项目的报批,并协调落实;指导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编印推介深圳投资环境宣传资料,指导招商网建设工作,指导、从事有关投资促进课题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区、开发区和企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联系、管理我市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外商投资管理处。
  按权限管理限下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并组织项目联审;依照权限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按授权范围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文和批准证书;核发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设备进口确认书;核报需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深圳商务代表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档案管理;负责电子口岸企业备案审核;配合海关开展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旧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涉及进口限制类的旧机电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审批;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无偿招标的资格确认和出口规模初审;依规定办理深港两地车辆变更事项的初审。
  (十一)计划财务处。
  编报本市外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负责进出口的统计信息处理、统计调查、运行监测与分析及信息咨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贸出口退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中央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贴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各项外贸专项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和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的核拨及核销;指导本市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工作。
  (十二)电力处。
  拟定电力行业法规和政策,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对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进行监管,组织协调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力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和监督实施电力生产和供应计划;拟订电力行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及电力市场运行规划,规范电力市场秩序;负责供电营业区域的划分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核和管理,审核管理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研究电价政策,参与电价制定、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电源技术改造,优化电源结构,推动电网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管理能源基金和电价调节准备金;指导、推动电力需求管理和节电工作;监管和保护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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