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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

  拟定商品流通业(含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拟定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重要商品市场和重点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或协调指导批发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会展业、拍卖业、生猪屠宰及商办工业等商贸行为;监测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含药品、药械)供求情况,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及实施市场调控;负责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业、饮食服务业新上(包括内联和自办,参与外引的)限制类项目的立项管理;指导和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以及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新型流通方式和服务方式;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市场;管理成品油批发、零售及其他专营、专卖商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对外轮的商品供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救灾、战备物资的储备与紧急调度,负责组织储备物资的市场供应;参与指导旧货商品市场及企业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会展业,牵头整合、协调管理全市政府拥有的会展机构和资源;宣传推广本市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协调大型会展活动;承担市会展业发展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会展业统计分析;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六)经济协作处。
  拟订经济技术协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定区域经济合作规划,开展与内地省、市横向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我市对口省、市扶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归口管理本市企业到内地投资的有关工作;负责西部助学基金的协调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深圳到内地或内地政府机构来深圳举办各种展销会、招商会、洽谈会的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各区、各系统的横向经济联合工作;承办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加工贸易处。
  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提出地方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依法审核我市加工贸易合同,并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负责对企业生产能力检验和核定(验厂),发放《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负责来料加工项目的招商、立项方面的管理工作;核准“三来一补”商务单位资格;负责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立项管理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进口管理工作。
  (八)技术发展处。
  拟定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施名牌和精品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编制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和名牌产品培育与发展等工作的项目计划和新产品试产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协调管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生产;负责实施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补助优惠政策;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管理工作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依规定归口管理技术进出口及技术引进(包括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工作;负责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登记和管理,指导设备管理和设备招标工作;宏观指导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件,并督促企业整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与协调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奖励工作,参与组织推广国际质量认证标准;负责国内外企业到深圳设立研发中心的协调、服务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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