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发展和
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深府办[2004]56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是市政府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节和综合协调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局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企业体制改革调研、审查企业经营者持股方案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政策和总体规划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核准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稽查、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组织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产业政策。组织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