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快速扑灭机制,健全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建设,做好防疫物资储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