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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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