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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

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29项规章:
  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
  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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