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十六、《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十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已被: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十二、《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