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特定服务事业性管理费。”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