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