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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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