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需要设置、更换、补领门牌标志的房屋所有人,应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命名、更名的,自命名、更名之日起1个月内,持建筑物平面图、标准地名使用证办理;
(二)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需要增加门牌或设置余门牌的,应于建筑物竣工后1个月内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建筑物平面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