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苏办发[2004]5号 2004年3月15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03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没有发生一起涉农负担恶性案件。但少数地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仍未有效遏制;一些地方举债垫交税费,影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现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农业税减税政策
  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调减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比例降低,计税价格、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稳定不变。各地要根据政策规定,认真制定农业税征收到户方案,严格把好方案审核审批关,并按审批核定后的方案填入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确保降税政策落到实处。因合法征地而减少的土地面积,要尽快据实核减计税面积。苏南等有条件的地区农业税的征缴可采取乡村集体代缴、市县(市、区)政府补贴的办法,少征或免征农业税。
  二、严格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标准,规范筹资筹劳制度
  从2004年起,全省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实行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筹劳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定后,填入省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要严格履行议事、审批、公示等操作程序,所筹集的资金及劳务不得跨村使用,不得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上解或平调使用。村内发展社会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各地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筹资筹劳政策规定,超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要严肃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