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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资源,本着精干、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要求,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体制,确保公民能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合署办公,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协调指派或安排有关人员承办省内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授权,承担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双重职能;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和法律援助资源及需求状况,采取与之相应的工作模式。要切实解决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有制度,并通过深入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三、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实施队伍
  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以律师为主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并逐步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充分发挥社会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律师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每名律师每年至少1—2件),并通过健全相关的行业制度,规范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行为,保护和调动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在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不足的边远县(市、区)和广大农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对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问题做出硬性规定,组织协调好这支队伍,积极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保障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要严肃法律援助工作纪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法律援助服务,禁止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任何财物。
  四、要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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