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14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2004年3月20日)
《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
《条例》,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确保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形成,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刻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对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实现我省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