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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黑政发[2004]3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评审,批准齐齐哈尔扎龙风景名胜区、齐齐哈尔碾子山风景名胜区、同江市街津口风景名胜区、抚远县华夏东极风景名胜区、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虎林市虎头风景名胜区、萝北县名山风景名胜区、黑河市瑗珲古城风景名胜区、五大连池市山口湖风景名胜区、庆安县柳河风景名胜区、漠河神州北极风景名胜区为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尽快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规划要求,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切实监督检查各地建设和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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