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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须在1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审批结果除在县城张榜公布外,分发到入保对象所在各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
  (四)张榜公布期满后,对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应及时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当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群众有异议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家庭收入及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公布纠正结果。
  (五)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不含在校学生),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本人积极主动寻找就业门路,想方设法自谋生活的,在寻找工作期间其家庭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在其能获得比较稳定收入后的3个月内,其家庭继续享受原低保待遇。3个月后,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重新按程序核定。
  (2)本人既不主动寻找就业门路、亦不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劳动、又无故拒绝参加社区服务类组织的,可由“评审会”决定并按程序报请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减发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二的本人保障金。
  以上人员中因孩子幼小(不满7周岁)或残疾、老人患病或年老体弱需要照顾等有特殊原因的,只对有劳动能力夫妇中的一方实行本规定。
  (3)经政府劳动就业部门二次提供就业岗位,本人拒不就业的,从第二次提供就业岗位的下月起停发本人的保障金。
  (4)因经常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安全引起公愤、群众反映强烈的,经“评审会”表决,过半数成员不同意其享受低保待遇的,不批准入保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待其改正后再受理入保申请或发放低保金;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收容拘押或判刑的,在收容拘押或服刑期间停发其本人的保障金。
  4、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新申请入保家庭在提出入保申请前的半年内,除现有住房外购买商品房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已入保的取消低保待遇。但经“评审会”认定,现住房过于破旧或属危房不能住人、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购买的商品房除外。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无法查清其家庭收入和家庭状况的,不受理入保申请。
  (六)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业信息应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予以公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就业动员教育工作,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并将介绍就业、劝业情况及服从情况登记备案。
  (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评审会”根据以上入保条件和就业情况,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在充分听取社区居委会和“协管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区别上述不同情况提出批准或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书面意见,按程序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八)自本“操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县级民政部门不直接受理入保申请。
  三、家庭收入的计算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受委托从事低保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在受理城市困难居民的入保申请时,必须准确核定申请入保家庭的实际收入。
  (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家庭从业成员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折价收入。其中实物折价收入按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计算。
  2、家庭成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后的一次性安置费结余。
  3、家庭出租房屋的租金及购买彩票中奖收入。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继承的遗产、遗赠、政府定期定量救济补助的款物。
  5、从事车辆出租、零售、餐饮、美容美发等或从事种植、养殖业(包括耕地、草场出租、租赁)等经营性活动所得收入;国营农牧场职工承包的土地在退耕还林(草)中获得的国家补助粮款。其中国家补助粮食按当年当地市场中该品种粮食的平均价折算。
  6、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社会捐款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外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结余。
  7、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应计的其他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者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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