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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①审查入保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填写的各类表格。
  ②听取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关于申请入保人员家庭收入调查核实情况的汇报。
  ③确认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入保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决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应同时确认补差标准,并张榜公布。
  ④听取“协管员”和社会各界对本社区低保工作的意见建议,讨论研究本社区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督促居委会予以改进;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上级低保工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评审会”的议事程序是:
  ①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向“评审会”出示入保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审会”全体成员予以审查。
  ②由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向“评审会”汇报对申请入保人员家庭及收入的调查核实情况,并对其中认为符合入保条件的,提出补差标准意见。
  ③依据以上两方面的材料,“评审会”成员在对申请人的诚信情况作出评估的基础上,认真讨论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入保条件,作出“同意入保”、“不同意入保”或“重新核查”的选择,以无记名方式在《评审会成员评审意见表》(表样见附表2)相应栏内打“√”。
  ④由会议指定的人员统计《评审会成员评审意见表》。对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入保的,列入入保人员名单;对一半以上成员不同意的,或一半以上成员认为需重新核查的,列入下次研究人员名单,由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对其家庭收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决定是否入保;如“评审会”认为必要时,也可由“评审会”全体成员对该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收入一时无法核清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入保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诚信的,不列入入保人员名单,将其入保申请及相关材料退还本人。
  “评审会”投票结果,由居委会记录在案。对连续三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不同意入保或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入保申请人不诚信的,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保申请,由居委会通知该申请人。
  ⑤“评审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应根据居委会核定的家庭收入测算补差标准,逐一确定。对个别急需救助、但因特殊原因(如残疾人家庭)不能准确核定家庭实际收入、“评审会”成员又对居委会提出的补差标准意见产生分歧时,也可通过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即由居委会根据“评审会”内的不同意见提出几个补差标准,由评审会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以过半数赞成确定补差标准。
  以上两种投票,均以“评审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票为有效。不能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由会议主持人征求本人意见后,计入同意或不同意的得票中。
  ⑥“评审会”作出决定后,以“评审会”名义填写《城市低保“评审会”审核结果张榜公布表》(见附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7天。
  ⑦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异议的,居委会和“协管员”重新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再次召开“评审会”会议进行评审,并公布评审结果。
  ⑧“评审会”的评审结果,由居委会负责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所填写的《申报表》,以及提供的收入证明;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核实结果;以及“评审会”评审结果的资料等。
  (3)社区低保工作机构尚不健全的城镇,可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其他组织代行居委会及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但必须建立“评审会”制度。
  (4)“评审会”制度建立后,除首次评审外,不再每月对全部低保家庭逐一进行评审,只对其中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及新申请入保家庭每月定期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居委会负责低保的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根据调查了解情况,对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以及新提入保申请的困难户送达《申报表》,请其填写后报送居委会。居委会进行调查并填写《核查表》后,按以上程序每月定期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作出相应决定。
  (5)如果本社区本月没有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户,也没有新申请入保家庭,亦要按规定时间召开评审会议予以说明和确认。
  (6)对“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应根据其工作量付给一定的劳动报酬。报酬数额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所需经费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属低保对象的,此项报酬不计入其家庭总收入。
  二、审查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上报的“评审会”的评定结果后,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5天。
  (二)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报材料除包括居委会上报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原始资料外,还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的报告。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低保工作机构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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