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青政办[2004]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二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动态管理,依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入保申请及审核
(一)基本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低保工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遵循,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诚信原则是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居民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二)入保申请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有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基本生活救助的权利。
2、城市贫困居民向政府申请入保,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
3、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三)入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1、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入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申报表》相关栏目填写清楚、其他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2、社区居委会对受理的入保申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
3、为随时掌握、及时核查低保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实施规范的动态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以下两项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1)建立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协管员制度。社区居委会从本社区每个居民小区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低保对象中,聘请2至3名“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管员”应由各居民小区居民民主推举产生,经居委会审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聘书,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协管员”的职责是:
①广泛听取低保对象和社会公众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低保工作部门共同探讨改进低保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代表低保对象和社会公众行使对低保工作部门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情况的日常监督权,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向上级政府反映并督促纠正。
②协助低保工作部门搞好低保政策宣传,教育低保对象信守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情况,指导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协助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低保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居民小区低保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时向低保工作部门提供信息。
低保工作部门要随时听取“协管员”对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协管员”提供的信息,及时调查核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及补差标准。
(2)建立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立“评审会”制度。
“评审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
②协管员。
③由社区各居民小区居民另外推举的2—3名本小区德高望重、有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的离退休或其他人员。“评审会”成员总数不少于11名。
④“评审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由“评审会”推举产生。
“评审会”组成人员及主任、副主任确定后,报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并正式行文批准后开展工作。
“评审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评审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评审会”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