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10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等10部门关于《青海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青海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直工委、省财政厅、
省外侨办、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
省妇联、省残联 二00四年二月)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具体措施。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加大了对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投入,各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贫困人口多,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巩固我省义务教育的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完成学业,现就我省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二、设立“青海省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基金。主要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切实做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地、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政策,优先资助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确保对口支援“双工程”的正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