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民救助卡和救助款物发放要坚持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卡》上签字盖章,每次领取情况要登记在救助卡及台帐上;采用实物救助灾民的地方,救助实物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并对救灾物资统一标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对象生活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救灾款物发放制度,严格基层发放管理工作。
附件:北京市灾民救助卡制度
北京市民政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灾民救助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管理,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灾民救助卡制度。
一、灾民救助卡发放对象
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从事农业生产,因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较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领取灾民救助卡,享受政府救济。
二、救助卡申请、发放和备案程序
符合政府救济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初审,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区县自定),公示内容包括:接受资金物资数量、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数量和时段等。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核准。同时,乡(镇)政府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救助的灾民困难户经批准后,凭户主身份证到乡(镇)经办机构领取灾民救助卡。
乡(镇)政府在发放灾民救助卡的同时要建立灾民救助台帐,作为救助卡发放的凭据,并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按市局统一样式,由区县印制)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汇总,按规定时间以电子文本的方式上报市局,以备监督检查。
三、灾民救助卡及台帐的主要内容
(一)灾民救助卡及台帐内容。包括:灾民救助卡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受灾情况、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和救助记录、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内容。
(二)灾民救助卡编号。要求以12位编号,前6位为区(县)的行政区划编号,后6位为灾民救助卡编号,其中,前2位为乡镇序号,后4位为救助家庭代码。灾民救助卡与救助台帐的编号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