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下级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受本机关的委托,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下列事项,应当采取在公告栏公告,在政府公开刊物上刊登,或者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
(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的规定以及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