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四年六月四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八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按规定或约定”修改为“按合同约定”。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