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青海省2004-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资金筹措方式及补助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要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集中使用,共同建设。
  1、中央补助我省农村公路的专项资金(含国债)及以工代赈资金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统筹安排。
  2、干线公路的施工营业税资金作为政府的投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由省财政贴息的贷款也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每公里补助资金为通村公路1.5—2.0万元,通乡公路10—20万元,通乡油路25—45万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拨付各有关项目单位,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4、除省上给予的定额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地方自筹解决。农村公路涉及的征地拆迁、自采材料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5、充分发挥沿线群众修路建桥的积极性,投工投劳,弥补资金缺口。
  五、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
  1、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对各州(地、市)上报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审批。
  2、通乡公路、通乡油路的前期工作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审批。通村公路的前期工作由各州(地、市)相关部门和省公路局联合审批,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核备。
  3、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由省发改委、省交通厅联合下达。计划投资中的国债、以工代赈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拨付各有关项目单位,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4、为了保证农村公路顺利实施,在省政府的领导、督查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州(地、市)政府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安全负总责,省交通厅负责工程监督管理,省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和资金筹措。
  5、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积极性,要求各州(地、市)、县组织相应机构,并由政府一把手挂帅,责任到人。
  6、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按以下原则确定。通乡公路及通乡油路由州(地、市)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自身建设管理的力量和本辖区内工程建设任务的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法人。通村公路由县交通部门负责,在州(地、市)交通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确定项目业主。
  在全省公路网中具有重要联网作用和特殊意义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
  青南地区的桥梁建设由州、县交通部门商省公路局确定项目业主。
  7、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规模,省交通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的范围重点,分片组成农村公路建设监督指导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