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4]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2002年我省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明显好转,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确定自2004年起在全省城乡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实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现收费审批合法、收费政策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政府和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落实好。要通过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效的收费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各收费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价格和收费公示实行“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公示栏由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要及时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
四、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步骤。2004年我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二季度为宣传发动和审查清理阶段,主要是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各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定价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清理后的价格、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要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季度为全面公示阶段,各收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价格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四季度为总结验收阶段,省里将组织对各级价格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