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
调整、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市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75个;市级调整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32个;市级取消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10个,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市级保留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75个
(一)市级保留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职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0个)
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审计局
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4.天津市卫生局
5.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局)
6.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7.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节水办公室)
8.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9.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10.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11.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12.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3.天津市人事局
1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5.天津市司法局
16.天津市民政局
17.天津市公安局
18.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天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0.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2.天津市商业委员会
23.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2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5.天津市档案局
26.天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7.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8.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29.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30.天津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