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苏府办[2004]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建立切实解决和预防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争取在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市政府已成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设在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全市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也应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加强领导,确保全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进一步加大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在报告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业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各地、各部门要在2003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有工程款拖欠的建设项目分类汇总,摸清工程款拖欠的金额和时间。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业主)清偿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督查,并将清欠进展情况于每月上旬书面报市清欠办。
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业主)要在2004年10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今年7月1日前与债权建筑业企业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要向市、县级市(区)清欠办备案。总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工程,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2003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进一步落实预防工程款拖欠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