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记录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前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确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说明听证事由;
(三)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请求及理由,提出证据;
(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申辩、质证;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听证参加人陈述或者发问的内容及其提出的文书、证据,以及于听证程序进行中声明异议的事由。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完成,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将拒签情况记录在案。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笔录的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记录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者补充;认为不成立的,记录人应当明确记录其异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以听证笔录中所记载的经过质证确定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