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2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市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按《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对外公布。具体实施办法不得改变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机构组织进行。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