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39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增加的职责
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改善固定资产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全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问题的协调与指导,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全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