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自治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劳资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考核分配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全区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评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