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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38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设立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自治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定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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