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执行有关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指导和规范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行业和特殊商品流通活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导管理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发放;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七)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执行外商投资政策,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承办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上报;审查上报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八)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管理全区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执行国家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执行国家制定的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监督管理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九)统计分析和发布区内外商品流通市场和商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自治区商务厅设1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政务;联络厅驻外机构;负责厅系统的人事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执行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商务领域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三)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