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37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组建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商务厅是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自治区国内贸易办公室的文件。
3.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4.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5.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提出和完善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