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
(十二)审批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区药品检验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策法规、行政复议;负责行政事务、资产管理以及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信息采集、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和对外合作交流。
(二)财务处
编制全区药监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严格执行预算;对全系统的资产、资金进行管理,研究提出系统内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会计监督等各项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各项规费,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指导、监督、检查市县药监局、药检所财务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提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
(五)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质量标准;受理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初审中药保护品种及药品包装材料;组织拟定、修订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审定的有关工作;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的初审;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保健品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