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36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划入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相关工作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受理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初审中药保护品种;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