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235号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挂自治区国防工业办公室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职能部门。
一、划出的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划归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划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自治区商务厅。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运行;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国家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向,指导全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联系工业经济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三)组织制定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规和地方性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四)指导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协调解决改革、改组中的问题;指导国有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指导企业的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增盈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参与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
(五)研究拟定工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业产业发展信息。
(六)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